怀大情怀创业,“微助力”社会发展
当时创业,我与安全爱好者朋友聊起来,觉得安全技术还不错,怎么才能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当时我们就提到一句话,还是挺激励我们两个人的,就是爱因斯坦说的,“这个社会是邪恶的,不是因为那些邪恶的人,而是因为那些无动于衷的人”。
我们是知道所有黑客的行动、行为和技术、手段、方法的人,我们无动于衷的话,那这个社会就越来越黑暗了。
尤其当时,我爸的电脑被各种流氓软件、黑客软件入侵,计算机都没法开机,开机一查病毒,一下十几款,而且很多杀毒软件都杀不了。
我们觉得,我们学了这么多网络安全的本事,还是得保护像我爸这样的老百姓。同时,中国要伟大复兴,需要很强的安全技术能力做保障。所以当时就决定创立知道创宇,初心就是为国为民,做一家真安全的、能实际保护整个网络的公司。
人工智能时代,做网络安全医院运营商
知道创宇应该说从创立的时候定位就是想做一个真安全的公司,或者说一个实战安全公司。因为安全其实分很多品类,比如说有服务类、有设备类,还有运营类,像国外很多都已经走到运营这个阶段了。
我们当时创业的时候就发现,中国很多安全厂商是做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可以理解为一家医院的医疗设备,已经有这么多优秀的网络设备了,我们再做几个设备,可能有出路,但是也不能解决很大的问题。社会上其实不太需要那么多安全设备,或者说不太需要那么多一个个的技术点,而是需要有人把他们串起来、运营起来,这个是更急迫的问题。
由此我们就决定创建一家网络安全“医院”,在医院里有各种各样的设备,有各种各样的器材,但更重要的是里面有大量的“医生”——安全专业人员,帮客户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回事,需要什么设备我们再上什么设备,这样处理每一个安全问题的成本就降低了,并且效果更好了。
而且随着一家网络医院的运行时间越来越长,它会积攒很多很多病例,即积攒很多大数据,有了这些大数据和样本之后,就可以启动AI,用人工智能学习做人工辅助,这个时候我们做很多对症下药、处理问题起来会更加准确,而且会更加快捷方便。
所以知道创宇的定位就是做一家网络安全的运营商,做一家类似于医院的运营商,而不是仅仅做一个网络安全设备的提供商,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区别,这么多年,知道创宇其实也一直在这条道路上向前走,也获得了很多客户的信赖。
网络安全服务商将成为行业新方向
现在中国的网络安全市场是一个“垂直化+纵深化”的市场,怎么说呢?就是中国有很多企业是垂直管理的,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各地方也有很多安全需求,包括很多厂商、各种政府、各种机构的需求,所以中国的市场是“井”字格形的。
安全需要快速应急,甚至安全人员马上就要到现场,如果一家安全公司总部在北京,会发现各地可能就难以覆盖,所以这个时候就会遇到很多安全服务的机会,每一个“井”字格的地方,其实都需要一个小的服务公司或者服务团队,能够迅速到场或者迅速解决问题。所以我认为,未来安全服务商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为毕竟中国有众多城市,还有这么多垂直行业,这么多央企、政府、部委,垂直到每个地方,都有很多安全服务的机会。
而安全服务的机会就意味着,创业的小团队需要把客户现有用到的安全产品和设备用得非常好,加上自己的安全功底,把它真正地发挥起来,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第二个市场就是,安全毕竟现在还是在不断发展中,比如现在有些大的行业发展,比如IoT、5G、居家办公等,催生了很多新的安全技术变革,或新的安全条例发布后,很多新的安全设备、安全工具就会有很多新的机会。如果一些公司技术特别好,他们也可以来开发这些技术,或者开发一个个产品工具,这样也能催生一系列的更加专业化的垂直公司的出现。
监制:张宁、李政葳
采访:孔繁鑫
拍摄:雷渺鑫
后期:雷渺鑫、孔繁鑫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