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走基层)雁门关外的电力守护者******
中新网朔州1月31日电 题:雁门关外的电力守护者
作者 高雨晴 刘旸
凌晨时分,戴上围脖和手套、裹上厚棉衣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超高压变电分公司雁门关换流站运维班班长刘伟和运检员郑鑫拿着测温仪和手电筒走进设备区,对设备进行巡视。刺骨寒风如刀割一般,没一会儿两人的脸就冻得通红,睫毛上结了一层薄薄的冰霜。
雁门关换流站位于山西朔州,作为雁淮直流的起点、“西电东送”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保持安全高效运行,持续将山西北部地区丰富的火电和风电资源输送至华东地区。
春节期间,雁门关换流站内,最低气温降至零下30多摄氏度。这种极寒天气,对换流站来说是一次严峻挑战。为确保雁淮直流这一“西电东送”重要通道安全稳定运行,雁门关换流站运维人员每天身穿红蓝相间的工作服,为换流站设备“问诊把脉”。
运维人员正在查看设备状态。“注意一下5013断路器B相7号气室压力。”对讲机里突然传来主控室值班同事的声音,“那里之前出现过漏气缺陷,要着重检查一下。”刘伟和运检员郭兴随即前往相应位置,使用检漏仪进行气体漏气检测。
“还好没什么问题。这么冷的天,很可能又出现气室漏气的情况,咱们可千万不能大意。”两人顺着设备区,将所有气室逐一检查了一遍,等回到主控室时手脚已经冻僵。
对于雁门关换流站运维人员来说,极寒天气中进行巡视作业早已成为一种习惯。“想到我们的辛苦是有意义的,能够守护千家万户春节的灯火,挨这点冻也变得值得了。”刘伟说。
“你们赶快暖和暖和,我和郑鑫去现场再看看伴热带运行情况。”张国是一名老“电力人”,今年是他工作的第30个年头,也是他第7次在工作岗位上度过春节。
在他看来,这份坚守中不仅有沉甸甸的责任,更有见证电力事业发展的喜悦。“作为一名老电力人,从传统的220千伏变电站,到500千伏变电站,再来到±800千伏的换流站,看到电力设备和输电技术的更新换代,确实感到很自豪。”
和张国相比,刚工作第五年的郑鑫还算一位新人。尽管工作年头不长,但今年已是他第2次春节在站里值班。从老员工的身上,郑鑫传承这份爱岗敬业的精神。
“春节不能回家过年,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了。春节保电工作重要性可想而知,从现场巡视、检查数据到后台分析比对等,每一步都不能有一丝松懈。”郑鑫说。
巡视工作结束时,天已微微亮。条条银线织成电网,根根杆塔连成输电长廊,凡人微光守护着万家灯火。(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