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在牛河梁遗址附近发现大型红山先民聚落址******
中新社沈阳2月3日电 (记者 韩宏)记者3日从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获悉,在距离辽宁省朝阳市牛河梁遗址6.5公里的上朝阳沟村,发现了一处大型红山先民的聚落遗址,为“红山古国”原生型文明起源增加了新的证据。
2022年6月,为配合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至绥中段建设,考古人员对此前调查发现的上朝阳沟遗址进行考古勘探。
上朝阳沟遗址地处牤牛河支流东岸,面积约12万平方米,是目前牛河梁遗址周边地区调查发现的面积最大遗址,考古人员2022年实际勘探面积大约10万平方米。通过考古勘探,发现了27座房址。由于还未进行全面考古发掘,目前没有更为详细的考古发掘资料。根据勘探情况分析,这些房址平面近似“凸”字形,为直壁、平底的半地穴式房屋,建有长门道。
据介绍,目前牛河梁遗址周边地区开展的考古工作主要是围绕墓地及祭祀中心进行的,对不同等级礼仪中心及祭祀行为研究较为深入,但与之相关的红山文化大型聚落址系统性发掘工作明显不足,缺乏居住址材料,这就无法完整展现红山先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等更多具体而生动的细节。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省文物保护中心)副院长李新全表示,通过这次考古勘探以及下一步的发掘工作,可以进一步明确上朝阳沟遗址的房址结构及聚落布局,填补牛河梁遗址周边地区大型聚落址发现与研究的学术空白,为继续寻找红山文化其他大型聚落址提供参考资料,进而在充分考虑地域环境等影响因素基础上探索红山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区域特征,从而为最终探讨“多元一体”中华文明起源研究的红山模式提供实证材料。(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